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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交警败诉!手机短信通知不是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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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看法:一)口头上上诉之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二)征询违法行为人的论述和申诉书,违法行为人明确指出的真理的客观性、缘故或者证据开创的,理当采用;(三)制作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并通知被上诉人在十五日内接受解决;(四)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理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公司章,并盖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印章;被上诉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理当在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上注《道路交通安全系数违法行为程序执行规定》(2008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发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理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明;(五)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理当当场交货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回绝接受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上标出,就是送至。交通警察理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报归属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申请办理办理备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理当标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型号规格、车辆类型、违规真理的客观性、接受解决的具体详细地址和限期、通知行政单位名称等内容。”从而,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及其送至均有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被上诉人给与的电子监控机动车违法行为查询记录和发送给预埋件手机短信的告知记录不能作为依规送至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接受解决的证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孙长新,男,汉族人,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新化县。授权委托人叶永新,广东深亚洲地区邢事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服务所,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中心处罚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公安局公安机关交警队深圳罗湖区大队,居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福田区东门外街道深南大道大道北2012号,统一社会经济发展信用代码11440300K317344839。责任者蹇晓卫,公安厅厅长。授权委托人翁增泰,该大队公安干警。授权委托人陈诚,北京大成(深圳)邢事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孙长新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公安局公安机关交警队深圳罗湖区大队扣押金钱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讲道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2020)粤0308行初385号行政机关判决,向医院提及提起诉讼。医院依规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案审,早已案审完毕。

原审人民检察院感觉,被告作为适格的行政机关行为主体,对上诉人作出的编号为4403033821216873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扣留上诉人行车安全的机动车和机动车行驶证,鉴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裕,可以用有关相关法律法规适当,操作程序合情合理,被告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对策凭证将涉案人车辆类型轻形封闭货车误记为小型轿车属于缺点,遂判决驳回上诉人注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对策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讲道理该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注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对策;3.诉讼请求将扣押车辆退回上诉人。重要缘故是被上诉人扣押涉案人车辆时没有短信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对策没有真理的客观性依据,适用法律有误且违反上位法,涉案人车辆属于汽车,不理当被限行且不理当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规记录。

经案审查明,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中给与了上诉人行车安全的机动车的电子监控机动车违法行为查询记录和发送给预埋件手机短信的告知记录。上诉人明确涉案人车辆早就撤出来给购车人深圳东恒惞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其他真理的客观性与原审人民检察院鉴定的真理的客观性一致,医院给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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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扣押金钱行政机关质疑。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租赁运用行车安全的机动车及机动车行驶证,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凭据》上记叙,车辆类型是小型轿车,法律法规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系数违法行为程序执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案应结合质疑对焦点审查扣留真理的客观性和法律适用是否合情合理。最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凭据》上记叙车辆类型是小型轿车,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记叙车辆类型为轻形封闭货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凭据》记叙明显有误,之后没经改正,构成鉴定真理的客观性有误。其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员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依规送至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后拒不接受解决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可以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确有必不可少的,可以 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员接受解决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理当立刻退回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被上诉人鉴定上诉人行车安全的车辆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沒有解决。但是,依据此条规定扣留机动车和机动车行驶证,还理当符合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员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依规送至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后拒不接受解决的必备条件。《道路交通安全系数违法行为程序执行规定》(2008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发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理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上上诉之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二)征询违法行为人的论述和申诉书,违法行为人明确指出的真理的客观性、缘故或者证据开创的,理当采用;(三)制作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并通知被上诉人在十五日内接受解决;(四)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理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公司章,并盖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印章;被上诉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理当在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上标出;(五)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理当当场交货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回绝接受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上标出,就是送至。交通警察理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报归属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申请办理办理备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理当标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型号规格、车辆类型、违规真理的客观性、接受解决的具体详细地址和限期、通知行政单位名称等内容。”从而,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及其送至均有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被上诉人给与的电子监控机动车违法行为查询记录和发送给预埋件手机短信的告知记录不能作为依规送至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接受解决的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系数违法行为程序执行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交通专业性视频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规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理当向社会经济发展给与查询;并可以 依据寄送、消息推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依据消息推送手机短信通知,是一种告知城市交通专业性视频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的方式 ,并并并不是依规送至违法行为解决通知书的方式 。因此,本案不符合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扣留机动车及机动车行驶证的规范。除此之外,被上诉人可以用的《道路交通安全系数违法行为程序执行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依规扣留车辆:(一)上地面驾驶的机动车未悬挂系统机动车车牌号,未放置检验合格标识、交强险标志,或者未随身带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假冒、仿冒或者运用假冒、仿冒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识、交强险标志、驾驶证或者运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识、交强险标志个人行为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选购商业保险机动车路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险的;(四)道路客运车或者物流货运机动车过重的;(五)机动车有遭窃抢个人行为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保证毁损标准个人行为的;(七)未领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据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拒不接受惩罚处罚的。对造成地面路面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务必 的,可以 依规扣留安全生产事故车辆。”本案上诉人不具有在这其中一切状况,不能可以用此条规定。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系数违法行为程序执行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五条均属适用法律有误。

总的来说,被上诉人作出扣押机动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许可行为鉴定真理的客观性和适用法律有误,理当给与注销。因为上诉人提到起诉时并未规定退回车辆且二审时明确车辆早就退回,其相关退回车辆的上诉请求不容易再解决。原审判决鉴定真理的客观性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医院依规给与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下列:

一、注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2020)粤0308行初385号行政机关判决;

二、注销被上诉人深圳公安局公安机关交警队深圳罗湖区大队对上诉人孙长新作出的编号为4403033821216873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本案一审、二审上诉费用各5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公安局公安机关交警队深圳罗湖区大队工作压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法官  罗毓莉

审判员  谭植元

审判员  张伟超强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仲裁员  熊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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