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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追债公司观点分析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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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7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6日至2019年7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资金占用利息4185元;从2020年9月2日开始,按照银行利息年利率1.5%计算,计算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双方长期保持供需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未按时付款,截止2020年4月6日。双方结算,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279000元,并约定2020年8月前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肖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肖X于2020年4月6日出具结算单,载明吴X送模板款共计829000元,已付550000元,余款279000元,此款于2020年8月前付清,如未付清,按银行利息1.5%计算”。后肖X未按约付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建立买卖关系后,双方均应诚信往来。被告在欠付原告货款后立据,则应及时结清款项,但其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原告吴X要求被告肖X支付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以27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与肖X承诺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超过上述期间的违约金,因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支付货款人民币27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7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肖X承担。

成都法律援助律师 观点分析

成都法律援助律师 认为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7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8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资金占用利息4185元;从2020年8月2日开始,按照银行利息年利率1.5%计算,计算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双方长期保持供需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未按时付款,截止2020年4月6日。双方结算,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279000元,并约定2020年8月前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肖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肖X于2020年4月6日出具结算单,载明吴X送模板款共计829000元,已付550000元,余款279000元,此款于2020年8月前付清,如未付清,按银行利息1.5%计算”。后肖X未按约付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建立买卖关系后,双方均应诚信往来。被告在欠付原告货款后立据,则应及时结清款项,但其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原告吴X要求被告肖X支付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以27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与肖X承诺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超过上述期间的违约金,因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支付货款人民币27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7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肖X承担。了解更多可搜索: 成都收账公司,成都收帐公司,成都要债公司,成都追债公司,成都讨债公司,成都要账公司,成都催收公司哪家最好,成都律师事务所,成都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成都找人寻人.成都婚姻调查取证,成都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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