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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牌收账公司值得信赖 以诚信为己任 以法律为基础    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公司

律师提示遇到黑心商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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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民以食为天,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中总会存在着那么一些不良的商家,在他们心里只有利益没有良心,他们为了达到自己想要的利益会不择手段,形成一些黑心作坊,生产材料变质发霉他们也不会管的,还会继续使用。往往会为了自己的产品销量好一些品相好一些,会往里面添加一些添加剂,如苯甲酸钠,阿斯巴甜,焦糖色,苯甲酸,甜蜜素。而这些添加剂人吃了会给身体带来一些小小的伤害,但是他们不会在呼这些的,在产品生产出来后连他们自己都不会吃的,他们自己知道吃多了会对身体不好的。小逸在这里强力呼吁广大商家为了老百姓的健康着想,不要在生产那些伪劣食品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如果不予收手迟早要被查的,到时候会让你得不尝试,下面就看看这些商家被罚的后果,希望你们能以此为警戒予以收手。

成都一店铺销售三无食品被罚

销售“三无”进口毛肚,金牛区这家店被罚208.59万元

市场上的冷冻产品

能否放心购买?

火锅店的毛肚能吃吗?

遇到使用“回收油”的商家该怎么办?

别担心,自开展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以来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依法严查严办民生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以实际行动保障民生安全底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

现在为大家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 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案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总队公平交易支队接到上级交办案件,称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违规开展评选活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推文中的图片擅自使用“庆建党100周年”“党旗”“国旗”“天安门”“华表柱”等图文图标进行组合,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第T2021001号)“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的特殊标志相近。

违反法律法规

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 郭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牛肚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库房检查时,发现该库房内存放有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标识、也无检疫合格标志的牛肚产品。

立案查明

当事人郭某从2020年6月开始,租用该冻库从事鲜冻肉类产品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营期间,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陆续购进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牛肚829件(净重13486.5kg)用于经营。

该批牛肚产品均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截至被查获时,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7432.5元。

违反法律法规

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未经检疫的进口牛肚829件(净重13486.5kg);

3、罚款1016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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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ng某运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毛肚案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在路口检查时,发现一辆面包车上有约1吨重的鲜毛肚,驾驶员(货主)林某现场不能提供有关进货票据。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林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

  yang某经营一家冷冻食品经营部,去年底通过微信联系一王姓人员,在双流航空港购买了1065.5公斤的鲜毛肚,向王某转账付款122700元,用货车运回。

yang某没有进行任何进货查验手续,运回的毛肚分别装在30个编织袋里,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厂家信息、标识等。

  后经查明,王某销售给yang某的这批涉案毛肚产地为伊朗,且无《进口通关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手续。

违反法律法规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给予林某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毛肚1065.6公斤;

  3、罚款2085900元。

  4成华区某火锅店使用回收食品

作原料生产食品案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辖区内某老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制作锅底。

在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存放有回收火锅油。

经过调查和询问,确认该店把客人吃剩的锅底进行过滤,将过滤后的油脂加入新油重新加热炼制,加入香料重新调配成新锅底后再销售给顾客,构成了加工“回收油”作为食用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成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许可充装气瓶案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称在重庆一起气瓶爆炸事故案中发现成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气瓶非法充装。

立案调查

  当事人成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未取得环氧乙烷《气瓶充装许可证》。

当事人与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1瓶环氧乙烷(10kg/瓶),销售价格为1200元/瓶,钢瓶价格为550元/支,共计1750元。

在未取得环氧乙烷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分管特种设备的负责人用公司自制的增压充装工具将环氧乙烷从100L钢瓶充装进25L钢瓶后发货至重庆。

因使用的气瓶材质为37Mn,设计充装介质为六氟化硫,但实际充装的却是环氧乙烷。

在储存过程中因瓶内有铁锈,环氧乙烷在铁锈的催化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并放热,使得瓶内温度与压力急剧上升最终发生爆炸。

违反法律法规

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取缔当事人未经许可气瓶充装活动;

2、罚款3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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