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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婚姻调查取证从一起离婚案件,谈律师的生命观14
成都债务纠纷首选{收账电话:18108143881 }专业办理各类法律咨询,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律师辩护,常年法律顾问,工伤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寻人找人等 我作为一名成都律师经办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结婚30年,育有一女,女儿已成家立业。离婚时,双方已年过半百,男方坚持要求离婚,而女方执意不同意离婚。为此,双方僵持了6年并诉至法院。 男方情况 男方极其自律,位高权重是家族里的大哥,有出息也有能耐,承担了家庭和社会该承担的责任,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也很大,一直兢兢业业从未怨言。 女方情况 女方秉承相夫教子也是兢兢业业,对家庭和孩子老人尽心尽力。女方为照顾孩子来到成都,与男方分开居住已经快3年了。 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双方持家有道,早年买有房子2套、现金存款百万有余、车子一部乡下修的宅子一套。大部分人的第一感觉是这婚肯定离不了。都已年过半百什么事情没经历过,如今日子这么好老了还能有个伴,继续搭伙过日子就是了。我作为男方代理人,客户又要求离婚,我想了好几种办法想如何破解这个困境。 下面我们先看看《民法典》对离婚的规定:婚姻调查取证 第1079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很显然,法律确立了两个原则: 1、最优选择:不判离。夫妻和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是原则。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赖于法官结合这段婚姻的客观情况进行主观判断,一夜情似的出轨、轻微家暴、偶尔嫖娼等虽然道德上应该谴责,但往往不能作为一次性判决离婚的触发条件。婚姻家事案件中,道德领域的认知和法律层面的容忍度,是有差距的;我们认为在道德层面无法接受的,有时却在法律层面有一定容忍度。 2、次优选择: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判离。具体是《民法典》1079条规定的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危害了家庭成员人身健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自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并有危害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情形,从而赋予了另一方离开的选择权;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不仅仅是分居满二年,而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果工作、疫情等原因分居满二年,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客户希望一次性把婚离掉,但这个案件除了有点关联的“分居满2年”外,不存在可以一次性判决离婚的情形,同时,2年里,双方逢年过节偶尔还会在一起,女方也认为自己是为了照顾孙女才与男方分开居住的,不是因为感情不和。 3、世界的多样性,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选择的可能性。 有了如上理解和分析,我当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估计您此时的心情和我一样纠结。尽管万般无奈,却不得不抉择。双方携手从青葱年华走向老年,共同打拼,兢兢业业,养育下一代,照顾老人,精心经营维护小家庭,分工协作,承担责任,过上了万人艳羡的生活。但遗憾的是,他们还是要劳燕分飞,似乎都没有错,但似乎都有错,双方将所有问题都考虑到了,但唯独没有考虑到女方和男方ta这个人。 婚姻调查取证余生不长余生很贵。双方的心已在岁月中打碎,两颗碎了的心粘在一起,彼此已不自由。在原告、被告这段痛苦的关系中,我们可以解放两个人,也可能害了两个人,可以修复一段关系,也可以帮助结束一段关系。而他们这段关系,无疑已名存实亡,希望法院能结束双方夫妻关系,给彼此以自由。已成年的孩子,永远是双方共同的孩子,希望我方的离婚坚持和财产上的让步,能让被告消弭执念和恨意,在不大的世界,仍以过往共同的生活做感情基础,纵使相逢,仍是朋友。希望双方友好解除婚姻关系,理性地处置共同财产,衷心祝福你们都能尽快开启下一阶段更好的幸福人生。 具体理由如下: 1、很感谢被告多年来的辛勤付出。 为家庭贡献了时间,确实十分辛苦,不仅兼顾工作,照顾了孩子,实现了自我价值,但也失去了自己,失去了彼此,双方熟悉又陌生。男方,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为避免曾有过的不必要的误解和影响,保护女方、家人和公司,几十年来他在家里从不谈论工作。 2、很感激双方共同的女儿。 女儿多次向法庭表示感谢父母的养育,让自己成为了社会的有用之才。女儿理解父母的选择并会尊重父母的意愿。即使父母分开,父母永远是自己的父母,她会尽其所能的孝顺。 3、婚姻不仅是一种意愿,更是一种能力。 女方表示无论如何要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但走至今天这一地步,双方都是“肇事”方,又都是受害者。男方似乎从来没有得到过女方的理解,女方似乎也从未理解过这个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的男人。这场诉讼没有输赢,不是零和游戏。 4、男方做好了女方、孩子和家庭的生活安排和规划。 男方将三十多年来与女方勤勤恳恳创造的财富,全部现金存款以及市区3套房子价值数千万元都悉数给女方,让女方养老,满足其安全感(女方当庭肯定了是男方贡献了家庭的主要财富,男方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就是工作太辛苦,为了照顾大家族付出太多,男方屈指可数的几次大额开销就是买过几个单反相机、一辆车,所有现金存款都交给女方保管)。共同的孩子已完成高等教育,业已在上海买房定居,工作很努力,也很能干,已不用担心。双方父母业已安排好住处和生活。男方对自己也做了安排,保留个人部分的公积金(满足养老和生活)一辆旧车子以及乡下租的一处老宅子。 尊敬的法官,原被告长期无法同频成长,未能妥善解决矛盾,双方都在承担家庭、社会责任,而忘记了彼此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没有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幸运的是,双方秉持大义,完成了自己作为一个社会人应当承担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但唯独没有考虑到彼此和自己,没有把自己过好,双方虽隐忍多年,但内耗严重,尤其是身心健康。为此,请法庭支持原告,万分感谢。案件结果很好,最终,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双方都开启了自由自在的晚年生活。这个案件里,这些是我们经营生活中需要一起来把握的: 一、婚姻的失败,一般都不是一个人的错,不能偏听委托人的一人之言,要多维度、多角度综合把握。 二、夫妻平等享受家庭共同财产,要深刻理解男女分工的不同,要从机会成本、贡献方式等方面把握,不能看表面数据,同时,大部分财富是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顺道得来的,但财富不是生命的全部,生而为人,完全可以把财富用好,比如:给家人、给社会,或承担应尽的责任。 三、婚姻不能片面理解为吃饭穿衣,而要包括理解、尊重和爱等方面。婚姻里,首先得有“个人”,才会有“两个人、三个人、四个人”,也绝不是吃穿住行那么简单,需要做最好的自己,更需要彼此为美好未来而努力的意愿和能力。生命的本质是一段时间,过程幸福是生命的意义。 四、房子、存款问题是个人养老的有利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事情都有两面性,我们要辩证的分析。 五、婚姻的本质是一种需求,它大概经历三个阶段: 恋爱阶段:简单需求,你好我好大家好; 婚姻初期:类似于合伙,既有资合也有人合,总之就是混在一起,绑在一起,不分彼此;婚姻成熟期:类似于合作,大家都长大了,彼此理性了,对未来有各自或共同的目标,彼此都学会了妥协,既然是合作,那就各司其职,实在合不来或不划算就分了。 六、美好的婚姻往往具备三个条件: 彼此舒服。这就要求照顾彼此需求,包容彼此不足;让对方变得更好。这是责任,需要有方法和策略;有共同的人生理想,并共同努力去完成。从这个案件,我有个很深的体会: 如果没有清晰超然的生命观,你所积累的财富就是灰色的。你如何看待这个世界,就将如何对待这个世界的人和事。做律师,是做人影响人,生命影响生命的工作。只有这样,律师才会有正确的生命观,有了正确的生命观,我们才不会错误的解读这个世界,才能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 律师的职业生涯注定是在一个个普普通通的案件中度过。 执业十余年来,我越来越多的处理公司商事和婚姻家事案件,这两类案件,有时特别像,都会处理关系(合伙关系、婚姻关系),都要面临财富(公司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传承问题(分子公司、孩子)。处理案件中,也会有自己独特的心法,在大大小小的案件里,准确找到解决矛盾冲突的最优解。 法律服务的本质是服务,即:让客户有良好的服务体验并变得更好。而,律师的价值在于:帮客户解决问题并努力让客户变得更好。 以往处理的大部分离婚案件中,我一般都会有两个标准动作: 第一,是劝回去,让双方再努力下,看彼此是否有意愿,有能力解决; 第二,若劝回去之后,还要离;离掉后,把双方找来复盘,思考为什么会这样,让双方吸取教训,未来各自过好。 而这个案件是我作为一名成都律师这几年执业生涯中为数很少的,没劝回去并一次性判决离婚的案件,因为毕竟余生不长余生很贵。生命的本质是在一段仅有时间里让我们过程幸福是生命的意义。找人,找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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