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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 律师解读债权人死亡债权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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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 律师解读债权人死亡债权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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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死后,债权的归属是怎样?可以继承吗?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债权作为遗产的一种形式

2000年6月15日,被告刘某向原告的父亲将某某借款70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将某于2003年5月21日去世。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刘某仅于2004年给付利息34000元。2005年8月25日,经协商,被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款人民币70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此后,被告刘某分文未还。原告将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05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法院支持继承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欠款属实,原告的父亲将某于2003年5月21日去世,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将某的妻子将某女,有两子女即原告将某和其妹将某女,将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去世。在诉讼过程中,2005年10月15日,将某女出具赠与声明,将将某生前借给被告刘某的70 000元债权中应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及应属于其本人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张某。之后将某女作出弃权声明,放弃对将某遗产的继承。

  本案的关键为债权人死亡后,虽然债务人给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债权人去世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虽然有被告刘某给原告将某出具的借条,但其性质实际上仍然是原告的父亲将某生前借给被告刘某的借款。由于将某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所以,将某某去世后,该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1/2分割出来归其妻子将某女所有,其余1/2应作为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将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将某女、其儿子将某、女儿将某女,本案债权应由原告将某通过接受赠与以及继承取得。另外原告要求被告陈某从 2005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没有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更多可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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