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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菜大妈改行开采耳护理店遭22万“天价罚款”,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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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那家护理店的主要业务是给顾客掏耳朵,同时疏通经络,以调理为主。我们没有行医资质不是医生,这些也不是治疗行为。”说起自己的遭遇,41岁的李女士欲哭无泪。李女士家住四川省市区某小区,她因开护理店被认定非法行医,除被没收2000元违法所得外,还被罚款11万元,又因未缴纳这笔罚款被追收11万滞纳金,进而被卫健局告上法庭强制执行。3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女子开卖菜铺凌晨4时进货,朋友圈发现商机改行搞护理李女士介绍说,10多年前她和丈夫离婚,年幼的儿子判归对方,但这些年来儿子一直跟着她,如今已经17岁,正在念高中。她称,为谋生计,以前她曾在一小区附近租门面卖菜,每天清晨4时左右去进货,天亮后将菜摆放在店铺里售卖,这种艰辛的生活持续几年后,她实在无法坚持便想着改行。2022年初,李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xx一家主要做耳部护理的健康管理公司正在招加盟商,同时得知对方还销售一款耳部医用冷敷贴和耳康液。李女士有些心动,联系后对方称加盟费和产品等共需要5万元,于是她打算改行开一家耳部护理店。筹资10余万小区开护理店,营业10余天后被陌生人“拍照取证”2022年5月,李女士在区西路某小区一楼租了一套60余平方米的房子开始装修,房租每月1500元。同年8月底,她注册成立了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准备开耳部护理店,直至2023年3月9日,该店才正式营业,“店里包括我总共有3名员工,我们都经过xx那家公司正规培训了的,为开这个店我东拼西借筹集了10多万元。”李女士的营业执照显示,她的认缴出资额是5万元,经营范围有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此外还有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李女士对记者回忆说,同年3月21日下午4时左右,一名4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来到店里,称她涉嫌虚假宣传,还说她涉嫌非法行医,“我反驳时语气有点重,后来他在店里拍照并录制视频,我阻止后他离开了。”被查出涉嫌非法行医,没收2000元违法所得罚款11万元2023年3月22日上午,李女士在外面办事,突然接到一名员工电话,称店里来了10余名执法人员,要求她马上赶回去。她回到店里得知,那些人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卫健局的工作人员,让她接受调查处理。区卫健局相关人士对新闻记者介绍称,当初他们接到举报说有人涉嫌非法行医和涉嫌虚假宣传,他们高度重视,当天在现场看到一名员工正在给一老年顾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务,他们遂对相关人员作了笔录,同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该人士称,后经调查查明,李女士的护理店自同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同年6月19日,区卫健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李女士的健康管理中心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区卫健局决定,没收李女士的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11万元的行政处罚,“要求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还称,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市卫健委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区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对此,李女士称,这11万元是“天价罚款”,拒绝缴纳。违法所得只有2000元,为何开出11万元的罚单呢?区卫健局相关人士对记者介绍说,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八条,李女士的健康管理中心的违法行为既无从重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又无从轻、减轻裁量的情形,故应按照一般情形来进行裁量,同时结合该《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罚款数额标准按以下情形划分裁量阶次: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之间划分3个阶次,从轻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倍数,一般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倍数”。该人士解释称,一般情形的罚款应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之间进行裁量,他们取的是11万元罚款。未支付罚没款遭追加11万元滞纳金,申请强制执行已开庭李女士对记者称,她收到区卫健局的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感到非常吃惊,“我开那家护理店的主要业务是给顾客掏耳朵,同时疏通经络,以调理为主。我们没有行医资质不是医生,这些也不是治疗行为。”她称自己家境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付这笔罚款,事发后那个护理店只得关门,她的健康管理中心于2023年12月21日被注销,自己没有工作。2023年12月19日,区卫健局给李女士送达《催告书》称,她未履行该单位出具的那份行政决定,希望她在10天内将罚没款11.2万元,加之处罚款11万元共计22.2万元给予缴纳,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卫健局相关人士对记者说,这11万元是追加的滞纳金,追收未果后他们于2024年2月20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在给区法院的一份申请书中称,李女士的健康管理 中心当初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李女士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有15天的缴纳罚款时间,即从当年7月5日开始计算加处罚款,至催告当天止共168天,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即每天3300元计算,共计55.44万元,但由于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该局对该中心加处的罚款数额是11万元,加之那2000元没收款,总共是22.2万元。此案于3月22日上午9:30开庭。庭审时辩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曾参加过庭审的一名人士对记者介绍说,当天的庭审内容是区卫健局念他们的那份申请书,然后就是举例、质证,以及李女士方面的答辩词等。记者采访获悉,李女士聘请的是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答辩时称处罚程序违法,主要是该局未履行《行政处罚法》法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等,同时认定事实错误,对非法所得金额认定不清,李女士通过查阅微信支付记录,发现被认定接受了非法诊疗服务的那名顾客仅在2023年3 月 22 日当天给她支付了 500 元款项,其余 1500 元未支付,另一份在案《咨询登记表》中,则注明了当天拟收取“患者”款项1930 元,而该局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2000 元的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所得金额到底是 2000 元、500 元还是 1930 元呢?该局在没有客观证据支撑情况下,径行按照最高值以 2000 元作为违法所得金额进行罚没,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律师还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88 条明确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他说,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李女士等在那个期间究竟作出了哪些事可能构成诊疗活动,处罚决定书并没有明确认定,他们到底怎么判断李女士使用非管制医疗器械进行“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或与之区别的中医非医疗性“调理”,处罚决定也没有清楚认定和说明,不能达到违法事实清楚的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女士等人的行为没有进行查明,她的违法事实并不明确,其内部过程性程序文书,不能作为实施最终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据和事实认定基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40 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局依法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律师还辩称,该案处罚金额较四川地区同类型行政违法明显偏重,他们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99 条作为检索对象,使用法条检索法在法律数据库中进行类案检索,共获取了 38 份东部沿海省份与四川省内各基层卫健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统计发现,除了区卫健局进行的那份行政处罚外,其余基层卫健部门对于非法诊疗行为的处罚,在非法所得没有超过1万元情况下,均按照1万元的最低倍数 5 倍进行了罚款。行政处罚中,各地区在法律适用相同的情况下,其法律适用、处罚标准应当统一。”他说,该案案发地市经济条件较之省内其他地区、东部发达地区并不突出,但为何在同类型案件罚款金额超出数倍之多,其对于行政违法的处置明显畸重,应当予以纠正。他称,《行政处罚法》第 33 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他认为该案中根据该局查明的事实,该中心和李女士均是首次被行政机关查获进行有非法诊疗嫌疑的行为,同时没有任何患者对其进行举报,没有损害后果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原则,该局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而应以教育、责令改正为主,同时李女士通过加盟方式参与大健康产业运营,其主观上认为使用非管制医疗器械进行保健活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诊疗活动”,即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也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据悉,当天法院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果。区卫健局回应称,提供家庭困难佐证资料可申请减免加处罚款部分,罚款部分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针对李女士自称家境困难,那22万余元罚没款实在太重问题,区卫健局相关人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行政强制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中止执行,比如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等,“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他进一步介绍说,此前他们曾告诉过李女士,如果家中经济确有困难,加处罚款部分可以提供佐证资料申请减免,而罚款部分可以申请延期、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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