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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分享制造企业建设工程纠纷案18
成都收账公司分享制造企业建设工程纠纷案 一、2022年5月,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与某建业公司(以下称“发包人”)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固定总价约60万元,付款节点分五级:外框完成付20%,窗扇安装完成并单项验收合格付至80%,整体竣工验收付至90%,结算后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 2023年4月,承包人已完成窗扇、格栅、百叶等安装,监理单位出具《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确认“已确认完成”,但发包人以尚未进行单项验收、纱窗及儿童锁未全部到位等理由拒绝支付第二节点工程款。承包人已收17万余元,尚有约43万元未收。多次协商无果后,承包人委托付洪强律师团队起诉,要求:1.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利息;2.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判决结果 2023年8月,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已生效):发包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276,975.94元,并自2023年7月30日起按LPR计付利息;一人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在276,975.9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铝合金门窗、百叶、格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承包人超出进度节点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853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8,059元。 三、案件分析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约定的第二节点条件是“窗扇安装完毕经单项验收合格”。 监理已确认窗扇安装完成却未启动单项验收。法院认定未能验收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且纱窗、儿童锁仅占合同价极小比例,故以“80%节点已实质成就”支持进度款。股东连带责任 发包人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在举证期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独立财产证明。 法院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虽为门窗分包,但属于“装饰装修工程”且具有独立折价、拍卖可能。法院依据《建工解释(一)》第37条予以支持,但范围严格限定在已判令支付的进度款376,975.94元。 四、律师点评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承包人尚未达到最终结算节点,却通过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切入,提前锁定80%进度款并同步取得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缓解了企业现金流压力。 核心经验有三:进度节点之争,关键在‘可归责性’——谁导致验收拖延谁买单;人股东连带责任已成为建工案件‘标配’突破口,股东若无独立审计报告,几乎必被穿透;优先受偿权并非结算后才可主张,只要请求金额与已完工部分对应,即可提前‘上保险’。 建设工程周期长、变数多,及时启动诉讼并同步保全,是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不二法门。了解更多可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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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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